去年10月,张女士尚在哺乳期,其丈夫怀疑孩子不是亲生,要求亲子鉴定,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近日,张女士找到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由张女士口述,小编整理)
2015年初,我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彼此感觉不错,于当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我们的日子温馨、幸福。在怀孕4个多月时,我们感情出现矛盾,我回娘家居住。后来,王某将家中门锁更换,我不曾回家居住过。
2016年8月,我生下一个男孩,王某却丝毫没有初为人父的欢乐。因为他认为我的生产期和预产期不符,怀疑孩子的父亲另有他人。为弄清自己到底是否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王某要求亲子鉴定。我维护孩子的声誉,坚持不同意做鉴定。当年11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
现在,我尚在哺乳期间。请问专家:法院会判决离婚吗?若是离婚,孩子归我抚养,王某应支付抚养费吗?
专家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哺乳期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是婚姻法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但是,在哺乳期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则可以视情况判决离婚。王某在张女士哺乳期间起诉离婚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结合本案,如果在张女士哺乳期过后,双方离婚,则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王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