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婚姻问题变得越来越脆弱,婚外情已经发展成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而产生的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及私生子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亲子鉴定就是在这片土壤下生出的新苗,但是,综观今日的中国社会,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和效力。因此,在法律上它仍是一片空白,关于亲子鉴定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仍在困扰着社会上的各种相关的人群。那么,亲子鉴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一、鉴定结果作为法定证据,可以作为过错予以确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窖赔偿。”因此产生鉴定对于夫妻双方中一方的不忠诚,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及“情人现象”而生的所谓“私生子”,在证据上因亲子鉴定的结果提供了最真实的证据,得到法律的认可,有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相应的精神损失。
二、鉴定结果直接产生财产上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继承法》第十条也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的权利”。因此通过亲子鉴定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直接确立了某种财产上的关系。这种情况体现在诸如抚养费、精神损失赔偿及由此而产生的继承问题等相关的财产问题上。
三、鉴定结果决定了身份关系的变化
亲子鉴定的结果直接决定了血缘关系的存在与否,并直接决定了身份的变化。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学习、生活、安全等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但经过亲子鉴定后就确定了子女与父或母存在或不存在血缘关系,故也就确定了一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父或母从法律上也就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子女的相关权利也就不再存在。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