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由于被告陈某的不配合,亲子鉴定工作无法开展,这样情况下,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在碰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推定原告王某与其婚生子不具有亲子关系。最后,通过法院明理释法,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其婚生子由被告陈某自行抚养,原告王某不承担抚养费。